“超限超载”,主要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车货总质量超过法规规定限度,导致损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威胁行车安全扰通秩序,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严重超限不仅会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影响公路安全,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引发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与短期运输成本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一超四罚”是一项针对超限超载行为的严厉处罚制度,具体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long8唯一官方网站运输企业及承运人(源头企业)实施的一种追踪查处机制。
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中明确提出了“一超四罚”的工作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来遏制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上述文件把散见于各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但在在执行“一超四罚”中具体应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不少一线执法人员有一些疑问,下文进行简要梳理:
2011年7月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 元以下罚。
1、第一罚-- 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第二罚--货运车辆驾驶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第三罚-- 货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在此需注意的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主要明确第三罚即处罚运输企业。但承运人(源头企业)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也可以适用本条。
2023年11月修正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罚--源头企业(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时间范围,即在1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统计(这个1年内是按照自然年度还是相关证件的审验年度有一些争议,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做统一);
三是超限频率或比率,即货运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此处注意也包含3次),或者货运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四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在综合执法改革后,就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
六是要注意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如超限超载行为的次数还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和其他相关部门(如路政)认定。
就“一超四罚”具体操作问题,有的省份已出台了细致的办法加以规范。如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出台《江苏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云南省也以文件形式就“一超四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和明确,本文归纳如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法条所称“车辆营运证”即许可机关向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企业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从属事项,是对具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资格的独立认证,可以被单独吊销,处罚对象是《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业户而非经营企业。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处罚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抄告核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注销相关证件。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规定的“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中“限制从业”?
法条关于对货运车辆驾驶人、long8唯一官方网站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停止从 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属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具体期限如何确定。
各省有办法或者规定的依照本省办法或者规定执行。尚未出台规范实施“一超四罚”办法或者规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合理确定“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和“停业整顿”期限,审慎实施此类处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同时具备客运、普通货运、危险货运等多种运输经营许可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做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应当明确停业整顿限于普通货运经营活动。
总之,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落实好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规定,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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